【摘要】據(jù)悉,10月25日,三星電子的美國子公司(SEA)向美國聯(lián)邦海事委員會(FMC)提起針對以星航運的投訴。SEA指控稱,自2020年年底以來,以星多次未履行其運輸責任及義務,并向其收取了數(shù)千項不合理的滯期費和滯箱費(Demurrage and Detention)。
SEA在投訴書中表示,從2020年1月起,以星一直擔任其集裝箱的運輸商,按照運輸協(xié)議,將其貨物從不同的海外地點,通過美國多個港口,運輸至美國各地的多個內(nèi)陸地點。
然而,SEA表示,大約從2020年底開始到現(xiàn)在,由于美國內(nèi)陸運輸瓶頸,以星多次未能正確履行其內(nèi)陸運輸義務,包括未及時從美國海運碼頭和多式聯(lián)運碼頭運出其集裝箱,以及未能及時將其集裝箱交付至指定的內(nèi)陸地點。這導致SEA面臨不合理的成本、費用、延誤和其他損害。
SEA稱,由于以星的不合理做法,其被迫支付了大量不合理的滯期費,自2020年以來,包括2000多項滯期費和7000多項滯箱費;并被迫承擔和履行了該承運人的內(nèi)陸運輸責任,以便繼續(xù)進口其出售給美國消費者的商品。
SEA指出,不斷增加的滯期費和滯箱費帶來的驚人成本已經(jīng)變得不可持續(xù)。目前的情況對該公司向美國消費者提供商品的能力構成了實質(zhì)性的威脅,因此有必要提起本訴訟。
該公司表示:“在到門運輸中,與集裝箱未能及時從碼頭運出而產(chǎn)生的成本和費用應由ZIM承擔,而不是像SEA這樣的收貨人。”
SEA還提到,當被要求解釋向其收取滯期費的原因時,以星提出了各種借口,包括底盤短缺、卡車司機短缺、惡劣天氣以及港口和碼頭擁堵等,而這些問題既不在SEA的控制范圍內(nèi),也不屬于SEA的責任范圍。
該公司還表示,當其對發(fā)票提出異議時,以星的回應是威脅拒絕放行其貨物。SEA認為,這違反了美國海運改革法案(OSRA 22)禁止報復的條例。
“ZIM一再要求支付有爭議的滯期費,并威脅如果不付款,將對SEA采取懲罰性行動,包括拒絕放行相關集裝箱,威脅停止預訂新集裝箱?!?/p>
SEA在投訴書中表示,其正尋求撤銷和停止令,并對被告因違反航運法而對其造成的傷害進行賠償。